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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 (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訂定)
第 7 條
雇主依前條規定申請訓練費用補助者,應檢附下列文件、資料,送中央主
管機關審核:
一、申請書。
二、招募計畫書,其內容應包括僱用結訓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勞動條件。
三、訓練計畫書。
四、依法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資料。
經核定補助者,補助標準分為下列二類,其餘未補助部分,由雇主自行負
擔,不得向受訓學員收取任何費用:
一、由雇主自行辦理訓練:補助訓練費用百分之七十。
二、雇主委託辦理訓練:補助訓練費用百分之八十五。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
一、第一項定明申請訓練費用補助之應備文件、資料;另第五款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
    規定之文件、資料,包括雇主僱用之結訓學員於結訓後一個月內未離職之證明文
    件。
二、為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再就業,另提升雇主訓練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誘因,爰
    參照補助雇主辦訓之推動事業單位辦理職前培訓計畫,第二項定明雇主自行辦理
    訓練及雇主委託辦理訓練之補助標準:
(一)基於雇主之企業責任,爰特別規範,雇主針對未來之人力需求開辦職業訓練,
      採部分補助,又為避免雇主將未補助之訓練費用轉嫁參訓之失業勞工,故規定
      未補助部分,由雇主自行負擔,不得向參訓學員收取任何費用。
(二)考量由雇主委託訓練單位辦訓,尚需進行訓練課程規劃及執行等行政庶務,爰
      依不同辦理方式定明其補助比率。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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