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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 (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訂定)
第 8 條
依第六條辦理職業訓練結訓後,雇主應依招募計畫書之勞動條件全部僱用
;未僱用者,其全部或一部之訓練費用不予補助。但中途離退訓、成績考
核不合格或因個人因素放棄致未僱用者,不在此限。
前項僱用人數於結訓一個月內離職率達百分之三十以上,不予補助已離職
者之訓練費用。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
一、參照推動事業單位辦理職前培訓計畫第十三點規定,第一項定明雇主依第六條規
    定辦理職業訓練結訓後,雇主應依招募計畫書承諾之薪資、工時及休假等勞動條
    件全部僱用結訓學員,若未全部僱用,該未受僱用之結訓學員,其所需訓練費用
    不予補助;此外,考量學員參訓期間中途離退訓或結訓後因個人因素放棄受僱或
    因成績考核不合格未取得結訓證書等,係不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致未僱用,則
    所需訓練費用仍予補助。
二、第二項定明雇主僱用之結訓學員於結訓後一個月內離職,離職人數達僱用人數百
    分之三十以上者,訓練費用依未離職人數支付,已離職者,其所需訓練費用不予
    補助。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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