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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制定)
第 102 條
本法之免課稅捐、保險費免繳、故意造成事故不給付、故意犯罪行為不給
付、養子女請領保險給付之條件、無謀生能力之範圍、年金給付金額隨消
費者物價指數調整事項、基金之管理及運用等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
準用勞工保險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
本保險係自勞工保險抽離,惟相關基本規範事項,未因本保險及勞工保險性質不同而
有區別規定之必要,另為避免造成投保單位及被保險人疑慮,並符合保險人行政處理
實況,爰定明準用勞工保險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之事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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