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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制定)
第 77 條
參加勞工保險之職業災害勞工,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終止勞動契約並退保
者,得以勞工團體或保險人委託之有關團體為投保單位,繼續參加勞工保
險,至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日止,不受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規定之限制。
前項勞工自願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其加保資格、投保手續、保險效力、投
保薪資、保險費負擔及其補助、保險給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
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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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
一、為避免參加勞工保險之職業災害勞工,於醫療期間因終止勞動契約而退保,致影
    響其後續請領保險給付權益,爰參照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
    為第一項規定。
二、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就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者之加保資格、投保手續及保險效
    力等事項訂定辦法。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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