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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制定)
第 83 條
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主管機關發現其疑似有身心障礙情形者,應
通知當地社政主管機關主動協助。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
為適時關切經醫療終止後之職業災害勞工需求,經本法第六十六條相關評估發現疑似
有身心障礙情形者,除續予提供職能復健服務,定明主管機關通知當地社政主管機關
協助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