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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制定)
第 87 條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後所留用之勞工,因職業災害致身心障礙、喪失部分
或全部工作能力者,其依法令或勞動契約原有之權益,對新雇主繼續存在
。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
為保障因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留用之職業災害勞工權益,爰定明其原得享有之權益,
對於新雇主仍繼續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