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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制定)
第 91 條
勞工因職業災害所致之損害,雇主應負賠償責任。但雇主能證明無過失者
,不在此限。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
為保障職業災害勞工之權益,爰於本條定明雇主應負賠償責任及免責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