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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制定)
第 94 條
投保單位規避、妨礙或拒絕保險人依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之查對者,處新
臺幣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
為確保保險人依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查核相關資料之正確性,爰定明投保單位違反配
合查對義務之處罰。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