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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制定)
第 96 條
投保單位或雇主未依第十二條規定,為所屬勞工辦理投保、退保手續者,
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
應按次處罰。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
符合第六條至第八條規定之勞工,投保單位或雇主有為其辦理相關保險手續之義務,
爰定明違反第十二條規定義務之處罰。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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