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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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制定)
第 98 條
投保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
    報多,或未於期限內通知月投保薪資之調整。
二、經保險人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加徵滯納金至應納費額百分之二十
    ,其應繳之保險費仍未向保險人繳納,且情節重大。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
為促使投保單位履行覈實申報月投保薪資及保險費繳納義務,爰定明違反相關規定之
處罰。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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