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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原核定辦理日期前有特殊情形致無法執行或須變更原核定計畫內容
      者,應於原核定辦理日期七日前以書面敘明理由,報經本部核准,
      變更以二次為限。但遇特殊情形、不可抗力,或具正當理由,須臨
      時變更原核定計畫之辦理日期、地點或師資,並於事由結束後三日
      內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本部者,不在此限。
      工會如因故無法於當年度執行教育訓練者,至遲應於當年度九月三
      十日前通知本部。教育訓練辦理日期為當年度九月三十日之後者,
      應於確定計畫無法執行之七日內通知本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