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工會未依所報計畫及經費預算執行或未依規定辦理結報者,本部得 撤銷或廢止當年度教育訓練補助經費之一部、全部,或列為下一年 度本部補助審核之參據;其情節重大者,停止教育訓練補助一年至 三年。未依本要點遴選講師或排定課程者亦同。 本部得採實地訪查或電話抽查等方式查核受補助工會辦理教育訓練 執行情形、經費支用憑證保管情形。受補助之工會不得規避、妨礙 或拒絕本部查對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