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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工會未依所報計畫及經費預算執行或未依規定辦理結報者,本部得
      撤銷或廢止當年度教育訓練補助經費之一部、全部,或列為下一年
      度本部補助審核之參據;其情節重大者,停止教育訓練補助一年至
      三年。未依本要點遴選講師或排定課程者亦同。
      本部得採實地訪查或電話抽查等方式查核受補助工會辦理教育訓練
      執行情形、經費支用憑證保管情形。受補助之工會不得規避、妨礙
      或拒絕本部查對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