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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能競賽選手作品保存處理原則 (民國 110 年 09 月 16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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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保存期間屆滿處置:
    保存期間屆滿得由承辦單位銷毀或自行運用處置。處置前應抹除選手
    編號或競賽崗位編號等辨識文字。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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