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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17 屆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計畫 (民國 111 年 04 月 26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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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競賽方式:
(一)技能競賽一律採用試題規定之材料、機具、量具及相關設施為準,
      競賽方式以實地技能操作為原則。但各職類報名人數超過競賽場地
      設備負荷容量時,得先行辦理筆試或技能測驗,擇優參加競賽。
(二)依規定各職類報名人數達 6  人時,該職類始辦理競賽。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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