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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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13 條
中央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派員就受補助單位進行實地訪查或帳目查核
;受補助單位應配合提供所需之相關文件及資料,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
定明中央主管機關得於計畫執行期間,對受補助單位進行實地訪查或查核帳目,受補
助單位有配合提供文件及資料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