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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9 條
受補助單位提出之申請,每一計畫主持人,每年以申請一個計畫為限。
前項具有延續性之申請案,應於首年提出總計畫目標、分年工作計畫目標
、各年度執行期間、工作項目及經費概算,並分年申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
一、為求受補助單位及計畫主持人能完全投入該計畫之執行,爰於第一項定明每年每
    一主持人以申請一個計畫為限。
二、如為執行具延續性之計畫,應於第一年提出整體計畫內容,及分年度預定達成之
    目標;惟後續年度應視前年度執行情形,分年進行審查及補助,爰第二項定明應
    分年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