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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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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署得督導考核補助之執行情形及申請補助之事業單位相關資料。受
    領補助之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已補助者,得撤
    銷或廢止:
(一)不實申領。
(二)規避、妨礙或拒絕現場查驗或現場勘查。
(三)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或浮報。
(四)重複申請補助。
(五)成效不佳。
(六)支用單據未依有關規定自行妥善保存,以致支用單據毀損、滅失等
      情事。
(七)其他違反本要點之規定。
    前項領取補助經撤銷或廢止者,應予繳回,本署得以書面行政處分追
    繳全部或部分之補助;並依情節輕重停止該事業單位申請補助一年至
    五年。涉有刑事責任者,依法移送偵辦。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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