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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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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事業單位應於一百十一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一百十一年九月十六日止
    ,以掛號方式(郵戳為憑)檢具文件予受委託機構,提出補助申請:
(一)補助申請表(格式一)。
(二)補助計畫書(格式二)。
(三)切結書(格式三)。
(四)工廠、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
(五)最近一期納稅證明影本。
(六)最近一期勞工保險月末投保人數資料。
    受委託機構受理申請後,應按收件之先後,依序編號登記,審查其資
    格條件及補助項目,逐案完成審查。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