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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7
七、事業單位接獲受委託機構通知提出成果審查申請者,應以掛號方式(
    郵戳為憑)檢具文件向受委託機構提出經費申請,並由受委託機構彙
    整申請資料電子檔、清冊及相關文件資料,送本署辦理核定、核銷及
    撥款事宜:
(一)成果審查申請表(格式四)。
(二)監測執行成果(格式五)。
(三)領據(格式六)。
(四)支用單據黏貼單(格式七):申請補助經費總額支用單據影本,並
      黏貼於支用單據黏貼單。
(五)補助經費報告表(格式八)。
(六)作業環境監測結果報告(含採樣點平面圖)、申報作業環境監測結
      果電子檔及紙本(格式九)。
(七)撥款帳戶之存摺封面影本。
(八)附件清單(格式十)。
    前項第四款檢附之支用單據開立日期應在第五點所定補助之期間,始
    得受理。
    受領補助之事業單位於經費結報時,應於補助經費報告表詳列支出用
    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