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符合第六點第一項得申請第一次尋職津貼之初尋青年,自參加本計畫 之日起六十日內就業,且連續受僱於同一雇主滿三十日以上,並符合 下列各款規定者,得於本計畫專區申請就業獎勵: (一)依法參加就業保險。 (二)以按月計酬全時工作受僱。 符合第六點第一項得申請第一次尋職津貼之初尋青年,自參加本計畫 之日起六十一日至九十日就業,且連續受僱於同一雇主滿九十日以上 ,並符合前項各款規定者,得於本計畫專區申請就業獎勵。 前二項受僱期間之認定,自到職投保就業保險生效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