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初次尋職青年穩定就業計畫 (民國 112 年 06 月 30 日訂定)
9
九、初尋青年參加本計畫之日起三十日內,已從事按月計酬全時工作,且
    參加各項社會保險逾十四日者,不得依前二點規定申請尋職津貼。
    初尋青年參加本計畫之日起三十一日至六十日之期間,已從事按月計
    酬全時工作,且參加各項社會保險逾十四日者,不得依前點規定申請
    尋職津貼。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