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初尋青年參加本計畫之日起三十日內,已從事按月計酬全時工作,且 參加各項社會保險逾十四日者,不得依前二點規定申請尋職津貼。 初尋青年參加本計畫之日起三十一日至六十日之期間,已從事按月計 酬全時工作,且參加各項社會保險逾十四日者,不得依前點規定申請 尋職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