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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婦女再就業獎勵實施要點 (民國 115 年 04 月 0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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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婦女完成審核通過之自主訓練後,應檢附結訓證書或證明、自主訓練
    心得報告及辦理求職登記,並於訓練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原審
    核通過之勞發署所屬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第一次自主訓練獎勵新臺
    幣(以下同)二萬元。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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