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15 年 0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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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布之立法理由】
一、本法之立法目的。
二、為因應外送平臺產業之發展,衡平外送員、消費者、合作商家與外送平臺業者間
之各方權利義務關係,以保障外送員、消費者及合作商家權益,並兼顧外送平臺
產業健全發展,特制定本法。
三、外送平臺業者與外送員間未具僱傭關係者,其權益保障事項依本法規定處理,本
法未規定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他法律規定辦理;具有僱傭關係者,除提
供外送服務契約收執、投保團體傷害保險及責任保險、職業災害通報、外送員教
育訓練及違反重大交通安全規定須完成之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及相應處罰等事項,
應依本法規定辦理外,其餘權益保障事項應依勞動基準法、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其
他相關法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