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15 年 0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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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布之立法理由】
一、考量外送員於提供外送服務期間,因頻繁使用道路面臨交通事故及人身安全等高
風險情境,為使外送員於發生交通意外時,其人身及財產損害得透過保險制度適
當填補,爰參考勞動部「外送作業安全衛生指引」所定外送平臺業者應提供外送
員人身保險等相關規定,於第一項明定外送平臺業者應為已成立外送服務契約之
外送員投保團體傷害保險及責任保險等相關遵循事項。
二、另為避免發生道德風險及衡平外送平臺業者之義務,於第二項明定外送平臺業者
得暫時停止辦理投保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