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15 年 0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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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布之立法理由】
一、考量外送員於提供外送服務期間,暴露於道路交通風險,且外送平臺業者之盈利
,主要來自外送員提供之外送服務。故為加強外送員提供外送服務期間之職業災
害保險保障,爰於第一項明定,外送員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七條或第
十條規定,透過職業工會或簡便方式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者,得檢附繳費證明
向外送平臺業者申請自行負擔之保險費,外送平臺業者不得拒絕。
二、考量部分外送員可能有同時於二個以上外送平臺提供外送服務之情形,為避免重
複申請費用,於第二項明定僅得擇一家外送平臺業者申請支付保險費。至保險費
之申請期限等有關事項,將另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