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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 (民國 115 年 01 月 21 日制定)
第 13 條
交通主管機關對於外送平臺業者與消費者間重要權利義務事項,應依消費
者保護法擬訂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
告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5 年 01 月 21 日
【立法院公布之立法理由】
明定交通主管機關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規定擬訂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
事項,並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供外送平臺業者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