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15 年 0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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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布之立法理由】
一、有鑑於外送平臺業者於契約關係中多居於優勢地位,契約內容由業者單方擬定,
合作商家難以議價或協商,易造成權利義務失衡,甚至產生不公平條款,爰為維
護合作商家權益,並確保契約內容之公平、合理與透明,於第一項授權經濟主管
機關應擬訂外送合作契約範本,供外送平臺業者遵循。
二、於第二項明定契約範本應包括之事項,使外送平臺業者與合作商家之權利義務具
體明確,防止爭議發生,並健全外送平臺產業發展。
三、於第三項明定外送平臺業者應於外送合作契約成立後七日內提供書面或電子契約
予合作商家,讓合作商家得隨時檢視契約內容,避免爭議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