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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 (民國 115 年 01 月 21 日制定)
第 16 條
外送平臺業者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定,確保其程式之資訊安全
及系統穩定度,以保障消費者、合作商家及外送員權益。
交通主管機關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要求外送平臺業者訂定個人資料
檔案安全維護計畫。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5 年 01 月 21 日
【立法院公布之立法理由】
一、有鑑於外送平臺業者掌握大量消費者、合作商家及外送員之個人資料及交易支付
    資訊,於第一項明定外送平臺業者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妥善處理與
    保管,防範資料外洩與濫用,並確保其使用程式之資訊安全與系統穩定。
二、為強化個資保護機制,於第二項明定交通主管機關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
    規定,要求外送平臺業者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確保資料處理及保
    存安全,降低資安事件發生之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