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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 (民國 115 年 01 月 21 日制定)
第 18 條
外送平臺業者應保存下列各款與消費者有關之紀錄,至少二年:
一、消費者訂購商品之時間及內容物。
二、商品之價格、服務費或運費。
三、消費者取消訂單之退費情形。
四、外送平臺業者取消訂單之事由及退費情形。
五、商品有給付遲延、給付之種類或數量與訂單不符、有瑕疵或損壞時,
    外送平臺業者之處理方式、收退費用及補償措施。
六、消費者與外送平臺業者間之契約。
七、客戶服務及投訴處理紀錄。
八、其他與前七款有關之紀錄。
有關機關得要求調閱前項各款紀錄,外送平臺業者不得拒絕。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5 年 01 月 21 日
【立法院公布之立法理由】
一、為確保消費交易透明,並考量外送平臺業者與消費者發生消費爭議時,應由外送
    平臺業者提供具體佐證,俾利釐清責任歸屬以確保雙方權益,於第一項明定外送
    平臺業者應保存與消費者有關之紀錄至少二年,該紀錄應包括訂購商品資訊、訂
    單取消、退費情形、補償措施、契約條款及投訴紀錄等內容。
二、於第二項明定有關機關得要求調閱前開有關消費者紀錄,外送平臺業者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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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