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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 (民國 115 年 01 月 21 日制定)
第 19 條
外送平臺業者應保存下列各款與合作商家有關之紀錄,至少二年:
一、外送合作契約。
二、平臺業務招攬行為及其執行紀錄。
三、合作商家接受訂單及提供商品之時間及內容。
四、其與合作商家間之客戶服務或爭議之處理紀錄。
五、貨款之計算方式及給付時間。
六、其他與前五款有關之紀錄。
有關機關得要求調閱前項各款紀錄,外送平臺業者不得拒絕。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5 年 01 月 21 日
【立法院公布之立法理由】
一、為強化外送平臺營運透明度,並考量外送平臺業者與合作商家發生權益爭議時,
    應由外送平臺業者提供具體佐證,俾利釐清責任歸屬以確保雙方權益,於第一項
    明定外送平臺業者應保存與合作商家有關之紀錄至少二年,該紀錄應包括外送合
    作契約內容、平臺業務招攬行為及執行紀錄、客戶服務或爭議之處理紀錄等。
二、於第二項明定有關機關得要求調閱前開有關合作商家紀錄,外送平臺業者不得拒
    絕。
法規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