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送平臺業者應保存下列各款與合作商家有關之紀錄,至少二年: 一、外送合作契約。 二、平臺業務招攬行為及其執行紀錄。 三、合作商家接受訂單及提供商品之時間及內容。 四、其與合作商家間之客戶服務或爭議之處理紀錄。 五、貨款之計算方式及給付時間。 六、其他與前五款有關之紀錄。 有關機關得要求調閱前項各款紀錄,外送平臺業者不得拒絕。
【立法院公布之立法理由】 一、為強化外送平臺營運透明度,並考量外送平臺業者與合作商家發生權益爭議時, 應由外送平臺業者提供具體佐證,俾利釐清責任歸屬以確保雙方權益,於第一項 明定外送平臺業者應保存與合作商家有關之紀錄至少二年,該紀錄應包括外送合 作契約內容、平臺業務招攬行為及執行紀錄、客戶服務或爭議之處理紀錄等。 二、於第二項明定有關機關得要求調閱前開有關合作商家紀錄,外送平臺業者不得拒 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