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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 (民國 115 年 01 月 21 日制定)
第 20 條
外送平臺業者應保存下列各款與外送員有關之紀錄,至少二年:
一、外送服務契約。
二、外送服務期間。
三、上線期間。
四、停權、依第七條規定終止外送服務契約,及以演算法或其他方式對外
    送員為不利之決定。
五、其他外送服務契約終止情事。
六、第二十二條規定之外送員教育訓練紀錄。
七、其他與前六款有關之紀錄。
有關機關得要求調閱前項各款紀錄,外送平臺業者不得拒絕。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5 年 01 月 21 日
【立法院公布之立法理由】
一、考量外送平臺業者與外送員發生權益爭議時,應由外送平臺業者提供具體佐證,
    俾利釐清責任歸屬以確保雙方權益,於第一項明定外送平臺業者應保存與外送員
    有關之紀錄至少二年,該紀錄包括外送服務契約內容、外送員提供外送服務期間
    、上線期間、停權紀錄、依第七條終止契約之情形,以及以演算法或其他方式對
    外送員為不利之決定等。
二、於第二項明定有關機關得要求調閱前開有關外送員紀錄,外送平臺業者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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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