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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 (民國 115 年 01 月 21 日制定)
第 23 條
外送員於提供外送服務時,因違反交通主管機關認定有重大影響交通安全
之行為時,外送平臺業者應依通知改善期內完成實施外送員運送安全講習
,於完成講習前,外送平臺業者不得使其提供外送服務。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5 年 01 月 21 日
【立法院公布之立法理由】
為促使外送員重視交通安全,明定外送員如於提供外送服務時,有違反交通主管機關
認定為影響交通安全之重大行為,外送平臺業者應依交通主管機關通知要求於指定期
限內,安排該外送員參加運送安全講習;未完成者,外送平臺業者不得使其提供外送
服務。
法規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