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送員於提供外送服務時,因違反交通主管機關認定有重大影響交通安全 之行為時,外送平臺業者應依通知改善期內完成實施外送員運送安全講習 ,於完成講習前,外送平臺業者不得使其提供外送服務。
【立法院公布之立法理由】 為促使外送員重視交通安全,明定外送員如於提供外送服務時,有違反交通主管機關 認定為影響交通安全之重大行為,外送平臺業者應依交通主管機關通知要求於指定期 限內,安排該外送員參加運送安全講習;未完成者,外送平臺業者不得使其提供外送 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