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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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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 (民國 115 年 01 月 21 日制定)
第 24 條
外送平臺業者違反第十一條、第十五條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外送平臺業者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者,由交通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
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外送平臺業者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
萬元以下罰鍰。
外送平臺業者拒絕、規避或妨礙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督、檢查
及調閱紀錄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外送平臺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
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四條第五項、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三項、第十八條第
    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
    期未改善。
二、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有關交通安全及食品衛生安全教育訓
    練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三、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第八條第三項、第九條或第十
    條規定。
外送平臺業者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有關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之規定,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相關規定處罰。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5 年 01 月 21 日
【立法院公布之立法理由】
一、明定本法各條文處罰之裁處機關及罰則。關於主管機關之處罰權責,將另於本法
    施行細則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及地方主管機關之分工。
二、第一項明定外送平臺業者違反第十一條外送員離線休息保障、第十五條天然災害
    停止營業之處罰。
三、第二項明定外送平臺業者違反第二十三條,於外送員有違反交通主管機關重大影
    響交通安全行為,未完成講習前,即使其提供外送服務之處罰。
四、參考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於第三項明定外送平臺業者違反第二十一
    條職業災害通報、實施事故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規定之處罰。
五、第四項明定外送平臺業者拒絕、規避或妨礙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督、
    檢查及調閱紀錄之處罰。
六、第五項規定,說明如下:
(一)第一款明定外送平臺業者違反第四條第五項提供外送服務契約、第十二條第一
      項職業災害保險保費負擔、第十四條第三項提供外送合作契約、第十八條第一
      項、第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二十條第一項有關消費者、合作商家及外送員紀錄保
      存等規定之處罰。
(二)第二款明定外送平臺業者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有關交通安全及食品
      衛生安全教育訓練規定之處罰。
(三)第三款明定外送平臺業者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外送員基本報酬
      保障、報酬給付、明細表提供及置備報酬清冊、第八條第三項發給外送員經濟
      補償、第九條建立申訴制度及不得對申訴人為不利決定、第十條投保團體傷害
      保險及責任保險之處罰。
七、另查本法第二十二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已於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二條第
    一項訂有相同規範,並於同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訂定處罰規定,爰於第六項明定
    外送平臺業者違反規定者,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處罰。
法規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