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送平臺業者將外送服務業務委託予第三人,並由其與外送員成立外送服 務契約者,該第三人適用第四條至第十二條、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第二 十條至第二十三條及其罰則規定。 前項第三人與外送員間具有僱傭關係者,依第一條第二項但書規定辦理。
【立法院公布之立法理由】 一、為避免外送平臺業者藉由委託第三方業者辦理外送服務業務之方式規避本法適用 ,於第一項明定受委託之第三方業者亦應遵守本法有關外送員權益保障相關規範 ,以確保外送員權益。 二、於第二項明定受委託辦理外送服務業務之第三方業者與外送員間具僱傭關係者, 依第一條第二項但書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