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15 年 0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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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布之立法理由】
一、定義本法各用詞,以明確本法之適用。
二、有關外送員、外送平臺業者之定義,係參考現行各直轄市政府所訂外送平臺業者
管理自治條例之立法例及外送平臺產業之運作實務,於第一款及第二款明定。
三、有關外送服務契約之定義,係參考實務上外送平臺業者與外送員間簽訂之勞務契
約內容,於第三款明定有關權利義務事項。
四、有關報酬之定義,因實務上外送平臺業者提供外送員之整體報酬,除每筆訂單報
酬外,尚包含各項獎金,爰為使外送員每筆訂單得有基本報酬之保障,於第四款
明定報酬包括基本報酬及各項獎金等,以做明確區分。
五、有關停權之定義,係參考實務上外送平臺業者為維護其服務品質、消費者體驗,
對於外送員違反外送服務契約條款或合作商家違反外送合作契約條款者,採取之
不利措施,爰於第五款明定。
六、有關外送服務、外送服務期間及上線期間等定義,因涉及外送員基本報酬保障之
計算及保險期間,爰於第六款至第八款分別明定之。
七、有關合作商家、外送合作契約及貨款等定義,經參考實務上外送平臺業者與合作
商家間之合作方式,爰於第九款、第十款及第十二款明定之。
八、有關運費之定義,係參考交通部預告修正「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一百零八條
之一及「汽車運輸業客貨運運價準則」第八條之一、第八條之二草案,於第十一
款明定之。
九、有關每筆訂單之定義,因實務上外送平臺業者均有採取夾單、疊單或其他不同方
式提供外送員訂單,為明確第五條所定基本報酬之計算,爰於第十三款明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