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15 年 0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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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布之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明定外送員每筆訂單之基本報酬計算方式,說明如下:
(一)為使外送員對外送平臺業者發給報酬數額,具有可預測性及可驗證計算,經考
量外送員完成訂單之外送服務期間,合理加計提供外送服務負擔之油耗、維修
相關成本與等待訂單之時間成本,於第一項前段明定每筆訂單外送服務期間依
比例換算,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法所定每小時最低工資之一點二五倍。又外送平
臺業者依第六條規定提供外送員每筆訂單之預估報酬等重要資訊,僅作為外送
員評估是否承接訂單之參考,第一項所定基本報酬,仍應依外送員完成每筆訂
單之實際外送服務期間計算。至外送服務期間計算有關事項,將另於外送服務
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定之。
(二)同時,為使外送員每筆訂單有合理之樓地板保障,經衡酌外送平臺業者使外送
員提供外送服務之實務情形,爰於第一項後段明定每筆訂單保障金額為四十五
元,以合理保障短時間訂單之基本報酬。
二、為使每筆訂單基本報酬之保障金額得隨每小時最低工資調升併同調整,於第二項
明定之。
三、參考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於第三項明定外送平臺業者應全額給付
報酬。
四、參考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於第四項明定每月至少二次發給外送員報酬及
報酬明細表,其中報酬計算方式應包含每筆訂單之外送服務期間,使外送員得據
以檢視報酬金額是否符合第一項有關基本報酬之規定;於第五項明定業者應置備
報酬清冊及保存年限,以保障外送員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