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送員於提供外送服務期間,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性騷擾防治法、跟 蹤騷擾防制法、刑法、交通法規、食品安全衛生法規或外送服務契約,且 情節重大者,外送平臺業者始得終止外送服務契約。 外送平臺業者依前項規定終止外送服務契約或為其他影響外送員權益之不 利決定時,應敘明完整、簡明及可理解之理由通知外送員,且就其理由負 舉證責任,並依第九條規定給予外送員申訴機會。
【立法院公布之立法理由】 一、考量外送平臺產業治理除須保障外送員權益外,亦應維護消費者、合作商家及外 送平臺業者權益,爰為避免因外送員有違法或不當行為而致使消費者、合作商家 權益受到重大損害或影響,於第一項明定外送平臺業者得於特定情況下與外送員 終止外送服務契約。 二、另為避免外送平臺業者任意對外送員施以終止外送服務契約或停權等影響權益之 不利決定,於第二項明定外送平臺業者於做出不利決定時,應敘明理由通知外送 員,並就所執理由負舉證責任並給予申訴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