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與外交部公告之特定國家人士結婚,若婚姻依該外配本國法律有效成 立,其生效日期依該外國法規定,其婚假請休期間,依勞動條 3 字第 1 040130270 號令辦理;若無法於 3 個月內請畢婚假,可與雇主協商延長 婚假請休期間
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勞工如無法於勞動條 3 字第 1040130 270 號令釋規定期間內請畢婚假者,得經雇主同意,於疫情結束後 1 年 內請畢
核釋勞工請假規則第 2 條規定之婚假應自結婚之日前十日起三個月內請 畢,但經雇主同意者,得於一年內請畢,並自即日生效
勞工於到職前結婚,應不得申請婚假,其親屬於到職前喪亡,可視實際情 形給予喪假,其於到職前生產,得扣除自分娩之日起至到職前之日數,給 予產假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 30 條,雇主在員工請假期間依「勞工請假規則 」發給工資,其僱用期間可併計請假期間達 6 個月即得提出申請,如員 工請假期間雇主未發給工資,其僱用期間扣除請假期間,併計達 6 個月 始得提出僱用獎助津貼之申請。
關於公務機構技工、工友及駕駛適用勞動基準法後,請事、病假可否繼續 適用事務管理規則中較優之規定疑義
勞工婚假期間適逢點閱召集如何給假疑義
勞工離婚後再婚仍應給婚假
婚假以一次給足為原則,喪假得申請分次給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