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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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勞職外字第 0920205627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7 月 22 日
資料來源: 就業服務法解釋令彙編(98年10月版)第 227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57、 68、72  條,製造業外籍勞工經核准從事直接與
生產有關之工作,核發雇主聘僱外籍勞工之聘僱許可上所載明該外籍勞工
之工作種類為許可範圍之一部
全文內容:一、查製造業外籍勞工係經本會核准從事直接與生產有關之工作,又本會
              所核發雇主聘僱外籍勞工之聘僱許可上所載明該外籍勞工之「工作種
              類」係為許可範圍之一部,倘雇主指派所聘僱之外籍勞工從事許可以
              外之工作,依「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57 條第 3  款、
              第 68 條第 1  項及第 72 條規定,雇主應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
              5 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廢止雇主之招募許可
              及聘僱許可。準前所述,因製造業外籍勞工之工作項目受有限制,因
              此,若指派其從事專職清潔工作者,已違反本法第 57 條第 3  款規
              定,但於從事許可之工作後,協助所工作之廠房清掃,尚非法所禁止
              。
          二、來函所詢「於雇主公司所屬之範圍內從事清潔工作」,其工作性質、
              範圍等尚非具體明確,是否違法,需視事實情況,依上開原則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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