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女性員工於妊娠留職停薪期間,可准予繼續加保
全文內容:依據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第二項 (現修正為第二十六條第二 項) 規定,被保險人因遭遇傷害或罹患疾病在請假期間者,不得退保。普 通傷病假期最長為一年,職業傷病請公傷假以二年為限。又依同條例第九 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被保險人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普通傷病未超過 一年,職業災害未超過二年者,得繼續參加勞保。本案一般女性員工於妊 娠期間之生理自然反應,亦時有類似疾病之情況,同意其於妊娠期間請病 假期限屆滿後,而致留職停薪者,可比照上開條文規定准予繼續加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