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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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90)台勞動一字第 0025778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6 月 04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報 第 1 卷 4 期 8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受僱於縣 (市) 政府從事停車場業務之人員, 均有勞動基準法之適用
主    旨:有關縣 (市) 政府公有路邊停車場收費員適用勞動基準法一案,請  查照
          。
說    明:查「公有停車場」之行業歸屬依行政院主計處九十年五月十六日台九十處
          仁一字第○四四七九號函釋略以:所詢「公有停車場」若係從事提供車輛
          停泊之場所,以計時、計次、計日或訂合約方式收取租金之行業,按該處
          統計行業分類 (九十年一月十九日行政院核訂實施之第七次修訂版) 原則
          ,可歸屬九六四○細類「停車場業」 (如附件) ,故有關受僱於縣 (市)
          政府從事停車場業務之人員,無論其簽訂勞動契約之對象為縣 (市) 政府
          、警察局或交通局,均有勞動基準法之適用,應自本函釋發布日起之第三
          日生效。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0 年 12 月 7  日(90)台勞
  動一字第0060408 號函,不再援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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