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一 查本會七十七年十一月廿九日台 (77) 勞動一字第二七○一九號函:
「依內政部七十四年八月二十七日台內勞字第三三七五六七號函釋,
工作規則應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備,但事業場所分散於各地者,於訂立
適用於事業單位全部勞工之工作規則時,該工作規則應向事業主體所
在地之主管機關報備。因之事業單位所訂之工作規則如指明適用於分
散各地場所之全部勞工時,事業主體所在地之主管機關於審核時,應
即協調各該事業場所之當地主管機關,並於核備時,同時副知各該事
業場所之當地主管機關。若事業單位於報核時,未說明該工作規則適
用於各地之事業場所時,該經核備之工作規則僅只適用於報備地之事
業場所」。惟迭有審核工作規則時事業主體與分支機構之各該主管機
關意見不一情事,事業主體之主管機關難以處理,而影響工作規則審
核工作時效。
二 為避免影響工作規則審核之時效,事業主體所在地之主管機關協調各
分支機構之當地主管機關時,若各地主管機關意見不一致,無法協調
獲致共識時,事業主體所在地之主管機關得先予核定已獲致共識並適
用全體勞工之部分內容,其他未獲致共識之部分內容,則由事業主體
所在地之主管機關繼續協調各分支機構之當地主管機關,必要時得函
請本會協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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