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有關行方不明之外勞,是否違反就業服務法乙節,依就業服務法 (以下簡
稱本法) 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雇主聘僱之外國人,有第五十
二條各款規定情事之一者 (一、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者。……) 撤銷其
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故為雇主合法聘僱之外國人若發生連續曠職三
日失去聯繫之情事者,即構成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應依第五十
四條規定撤銷撤銷其聘僱許可並應於查獲後立即遣送出境。另有關違反就
業服務法之外勞是否可稱為「非法外勞」乙節,凡雇主聘僱之外國人有違
反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情事 (一、受聘僱於為其申請許可以外之
雇主者。二、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者。三、有第五十二條各款規定情事之
一者。四、受聘僱期間,拒絕接受定期健康檢查或其身心狀況無法勝任所
指派之工作,或罹患法定傳染病或死亡者。五、違反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
、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或第四十七條第一項所發布之命令,情事重大
者。六、違反其他中華民國法令,情節重大者。) 經本會撤銷其聘僱許可
並限令出境者,即為「非法外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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