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配偶在華工作權
全文內容:查依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雇主聘僱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籍之國民 結婚且獲准居留之外國人,得不受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工作種類、第四 十九條工作期限、第五十條不得轉換雇主及工作與第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限令出境,不得再入境之限制,且免除第五十二條之行蹤陳報、第五十一 條及第五十五條繳納就業安定費及保證金義務。該等外國人可由雇主依本 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六條之規定 (如附) 申請許可,其從事第四十三條 第一項規定以外之工作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 (本會) 申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