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一 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雇主所聘僱之外國人,經警
察機關依規定遣送出境者,其遣送所需之旅費及收容期間之必要費用
,應由雇主負擔。」查本案之外勞係由雇主向本會申請獲准招募,並
經雇主委任仲介公司辦理引進事宜,今該外勞據所陳係一入境即逃逸
,若為警方尋獲遣送出境,其遣送之旅費及收容期間之必要費用,依
法自應由引進聘僱之雇主負擔,至於所述仲介公司係由雇主依法委任
,倘該仲介公司因處理受任事務有過失或因逾越權限行為致生損害者
,雇主應依民法及民事訴訟程序規定,向該仲介公司請求賠償。
二 另有關該名外勞尋獲遣送出境前無法遞補乙節,查因逃逸外勞除成為
非法工作外勞外,如再同意遞補聘僱一名,則易使不肖雇主謊報所聘
僱外勞逃逸,進而再向本會申請引進聘僱另一外國人,抑或雇主所聘
僱之外勞確實發生逃逸情事,然未查獲前雇主又再申請遞補,如此惡
性循環將使我國內之外勞人數快速增加,此與採限業限量引進「外籍
勞工」之政策有悖,不僅影響國人就業機會,亦恐危及社會治安,故
在雇主所聘僱之該名逃跑外國人尚未查獲遣返出境前,無法再予遞補
另一名外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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