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按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二條 (下簡稱:本法) 規定:「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
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復依本會八十四年一月六日台八十
三勞職業字第一一二二三九號函規定,凡外國人受聘僱在中華民國境內工
作,皆應由雇主依本法相關規定申請許可,不因契約類型或是否給付外國
人報酬而有差異,故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所指之工作,應兼指有償性及無
償性之工作。又依本會八十四年十一月六日台八十四勞職業字第一二九三
○六號函規定,如外國人受聘僱來華從事公益性社會工作,如符合本法第
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之規定,自可依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之
規定向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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