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一 按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至其所從事
之工作,除就業服務法 (下稱本法) 另有規定外,以第四十三條第一
項第一款至第九款所規定之工作為限,係本法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
條所明定者。就前開立法意旨,係在保障我國國人之就業機會、勞動
條件、國民經濟發展及社會安定;又本法所指工作係指確有勞務之提
供或工作之事實,惟不以有償、無償為認定標準。
二 準上所述,雇主聘僱多明尼加籍棒球啦啦隊六人,來華從事表演工作
,依法應申請許可。至受理聘僱外國人之主管機關,則依本會職業訓
練局八十二年三月廿三日研商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所稱「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有關事宜會議紀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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