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一 按依就業服務法 (下簡稱:本法) 第四十二條:「外國人未經雇主申
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所謂「工作」,係指凡有勞務
之提供或工作之事實,不論有償或無償皆屬之。復依本會八十五年三
月六日台八十五勞職外字第一四六八九七號函釋 (如附) 可知,倘演
講者係受聘來華與主辦單位間有聘僱關係者,依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
,自應申請許可始得在華工作。
二 外國人應經許可始可在華從事演講等工作,否則該外國人係違反本法
第四十二條規定,依本法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可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
三萬元以下罰鍰,並限令出境;另該名外國人之雇主則涉嫌違反本第
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之情事,依本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應移請司法機
關偵辦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