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一、依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
中華民國境內工作。」其立法意旨係為避免外國人非法在我國境內工
作,對國民工作權、國家經濟發展、勞動條件及社會安定等產生不利
影響,爰作此規定。因此,外國人如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勞務提供或工
作之事實,不論有償或無償,應由雇主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後,該外國人始得工作。
二、有關外勞自願於下班時間擔任廠區門口義務交通指揮乙節,若該「交
通指揮」一職係於雇主所申請許可工作地點之廠區範圍內係維護廠區
交通安全與順暢之行為,則得視為從事許可範圍內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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