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一、按依本會八十八年四月九日台八十八勞職外字第○一四一八四號函釋
意旨,所謂「工作」,係指凡有勞務之提供或工作之事實,不論有償
或無償皆屬之。又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三條第四款規定,雇主不得指
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申請許可以外之工作。其立法意旨,係為保障
國人就業機會、維護社會秩序及加強外國人之管理而規定。即實施職
前講習輔導非法令禁止之行為;惟須符合法令之規定。有關貴公司於
本年十月十二日起接受雇主委託,於台北市民族西路一段四十一號三
樓,實施短期家庭幫傭、監護工職前講習服務,以協助該等勞工提高
服務品質乙案,請貴公司逕以短期補習或技能技藝訓練業辦理商業登
記,或依「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申請設立職業訓練機構,
惟辦理其它非事業內人員訓練時,應報本會核准。
二、檢附本會八十八年四月九日台八十八勞職外字第○一四一八四號函釋
乙份。
|